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