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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