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雙方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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