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除,411,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附表:
┌──────┬──┬─────┬─────┬─────┬────┬────┬─────┐
│ 付  款  人 │票據│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帳      號│票面金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
│ (銀行名稱) │種類│          │          │          │(新台幣)│        │          │
├──────┼──┼─────┼─────┼─────┼────┼────┼─────┤
│華南銀行    │支票│HB0000000 │ 甲○○   │000000000 │肆萬元正│89.5.25 │空白      │
│(平鎮分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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