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附表:
┌──────┬──┬─────┬─────┬─────┬────┬────┬─────┐
│ 付 款 人 │票據│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帳 號│票面金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
│ (銀行名稱) │種類│ │ │ │(新台幣)│ │ │
├──────┼──┼─────┼─────┼─────┼────┼────┼─────┤
│華南銀行 │支票│HB0000000 │ 甲○○ │000000000 │肆萬元正│89.5.25 │空白 │
│(平鎮分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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