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除,428,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0一五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而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及五百四十一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0一五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僅登載更正裁定之內容,並未登載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

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等內容之裁定,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查,故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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