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B 法 官 林信旭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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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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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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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諾威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龜山支庫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玖仟元 │NA0三八七六六│ │
│ │李明德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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