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二六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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