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除,465,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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