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楊淑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B 法 官 林信旭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呂理材 │八德市農會大湳辦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伍仟陸佰元 │0000000 │ │
│ │ │處 │ │ │ │ │
├─┼─────────┼─────────┼───────────┼────────┼────────┼──┤
│2│林美麗 │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肆仟伍佰叁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