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除,473,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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