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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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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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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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峰銘版印刷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玖佰元 │MA二九一九二│ │
│ │限公司王室欽 │桃園分行 │ │ │四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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