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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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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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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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巧巧屋文化廣場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參仟玖佰肆拾│0000000│ │ │
│ │公司游梓勝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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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巧屋文化廣場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貳萬肆仟零貳拾元│0000000│ │
│2│公司游梓勝 │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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