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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應予展延,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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