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張量維即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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