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2,婚,631,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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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在外國之外國人提起訴訟,並請求對外國為送達者,當事人除提出中文之起訴狀外,並應依該外國之語言提出與送達證書相符之譯本及繕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當事人提出訴訟時就此要件有所欠缺,經法院定期間命為補正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對在越南國之被告提起本件履行同居訴訟,惟其起訴時並未提出履行同居事件送達證書越南文譯文及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汪智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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