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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德財律師
被 告 桃園縣觀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至現場履勘測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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