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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伍仟捌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肆拾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原告僅繳納伍仟捌佰肆拾元,尚不足玖仟貳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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