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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庚○○
被 告 乙○○
丙○○
送達地址:台灣桃園監獄
戊○○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千分之二六三,被告丙○○負擔千分之二六八,被告戊○○負擔千分之一九八,被告丁○○負擔千分之九七,餘由被告己○○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乙○○部分:⒈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一張,並簽定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同意遵守原告銀行所訂一體共通適用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嗣經原告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後,被告乙○○即持該信用卡陸續簽帳消費,依前開條款第十四、十五條約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被告乙○○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份起即未依約繳款(所繳款項僅抵充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規定,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計被告乙○○尚欠簽帳消費款本金計新台幣(下同)六萬九千一百三十五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⒉被告乙○○另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與原告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據以借得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止,被告乙○○依據上開契約應按月攤還本金八千三百三十三元(被告乙○○先行支付原告銀行六千元之開辦手續費,取得正常履約條件下分一年十二期攤本而無需再負擔利息或違約金之期限利益),且被告乙○○並書面同意由原告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按月扣款,詎其僅依約償還一期(即繳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即未再依約履行清償,依據上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期本金不依約清償時,無需由原告銀行踐行通知或催告程序,該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同時依據上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書第五條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被告乙○○並應支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爰本件授信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未履行分期攤還本金時,已視為全部到期,故本筆借款計尚積欠本金九萬一千六百六十七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⒊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丙○○部分:⒈被告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一張,並簽定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同意遵守原告銀行所訂一體共通適用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嗣經原告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後,被告丙○○即持該信用卡陸續簽帳消費,依前開條款第十四、十五條約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被告丙○○自九十二年十月份起即未依約繳款(所繳款項僅抵充至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規定,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計被告丙○○尚欠簽帳消費款本金計六萬七千八百二十二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⒉被告丙○○另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與原告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據以借得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至九十四年八月六日止,被告丙○○依據上開契約應按月攤還本金四千一百六十七元(被告丙○○先行支付原告銀行一萬五千元之開辦手續費,取得正常履約條件下分二年二十四期攤本而無需再負擔利息或違約金之期限利益),且被告丙○○並書面同意由原告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按月扣款,詎其僅依約償還一期(即繳至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即未再依約履行清償,依據上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期本金不依約清償時,無需由原告銀行踐行通知或催告程序,該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同時依據上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書第五條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被告丙○○並應支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爰本件授信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未履行分期攤還本金時,已視為全部到期,故本筆借款計尚積欠本金九萬一千六百六十七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⒊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丙○○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戊○○部分:⒈被告戊○○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一張,並簽定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同意遵守原告銀行所訂一體共通適用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嗣經原告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後,被告戊○○即持該信用卡陸續簽帳消費,依前開條款第十四、十五條約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被告戊○○自九十二年十月份起即未依約繳款(所繳款項僅抵充至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規定,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計被告戊○○尚欠簽帳消費款本金計六萬零五百五十九元,及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⒉被告戊○○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與原告簽訂金來轉現金卡融資契約,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至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止,被告戊○○依據上開契約,於原告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動用額度上限為六萬元之借款,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於每月二十日計息一次,並滾入原本,被告並應按月償還最低繳款金額,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時,無須原告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戊○○並應支付約定之遲延利息,查本筆借款截至九十二年十一月止(所繳款項僅抵充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戊○○尚積欠本金六萬零二百九十二元及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⒊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戊○○給付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㈣被告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與原告簽訂金來轉現金卡融資契約,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被告丁○○依據上開契約,於原告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動用額度上限為六萬元之借款(原申請二十萬元,經審查後核准額度為六萬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於每月二十日計息一次,並滾入原本,嗣後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加上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八二後計付,被告並應按月償還最低繳款金額,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時,無須原告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並應支付約定之遲延利息,查本筆借款截至九十二年十月止(所繳款項僅抵充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按當時原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四三,該利率加上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八二,即為百分之十四點五四五),被告丁○○尚積欠本金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三元及如附表四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丁○○給付原告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㈤被告己○○部分:⒈被告己○○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一張,並簽定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同意遵守原告銀行所訂一體共通適用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嗣經原告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後,被告己○○即持該信用卡陸續簽帳消費,依前開條款第十四、十五條約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被告己○○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即未依約繳款(所繳款項僅抵充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規定,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計被告己○○尚欠簽帳消費款本金計五萬八千五百八十八元,及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⒉被告己○○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與原告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據以借得六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被告己○○依據上開契約應按月攤還本金二千五百元(被告己○○先行支付原告銀行九千元之開辦手續費,取得正常履約條件下分二年二十四期攤本而無需再負擔利息或違約金之期限利益),且被告己○○並書面同意由原告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按月扣款,詎其僅依約償還五期(即繳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即未再依約履行清償,依據上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期本金不依約清償時,無需由原告銀行踐行通知或催告程序,該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同時依據上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書第五條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被告己○○並應支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爰本件授信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未履行分期攤還本金時,已視為全部到期,故本筆借款計尚積欠本金四萬七千五百元及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⒊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己○○給付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合意管轄契約約款彙總表一份,被告乙○○、丙○○、戊○○、己○○分別所簽之國際信用功能卡片申請書影本各一份,被告乙○○、丙○○、己○○分別所簽之卡友樂透貸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各一份,被告戊○○、丁○○分別所簽之金來轉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各一份,各被告之繳款餘額明細資料表各一份,及原告銀行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份等為證。
乙、被告乙○○、丙○○方面:一、聲明:均認諾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我們分別有向原告銀行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及另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而借款使用,迄未清償完畢,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
丙、被告戊○○、丁○○、己○○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戊○○、丁○○、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乙○○、丙○○、戊○○、己○○分別所簽之國際信用功能卡片申請書影本各一份,被告乙○○、丙○○、己○○分別所簽之卡友樂透貸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各一份,被告戊○○、丁○○分別所簽之金來轉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各一份,各被告之繳款餘額明細資料表各一份,及原告銀行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份等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乙○○、丙○○並到庭自認前開事實,另被告戊○○、丁○○、己○○對於上開事實則已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是前述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分別請求被告乙○○、丙○○、戊○○、丁○○、己○○各給付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如主文第一至五項所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末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
查本件被告乙○○、丙○○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自屬認諾,是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被告乙○○、丙○○各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部分,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一:被告乙○○所欠金額明細表
┌─┬────┬────┬────┬────┬───────┬────────┐
│編│債權本金│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新台幣)│ │起算日 │起算日 │(含遲延利息) │ │
├─┼────┼────┼────┼────┼───────┼────────┤
│一│69135元 │15.000% │92.11.08│92.12.09│自利息起算日起│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上│至清償日止,六個│
│ │ │ │ │ │開利率計算 │月以內,按上開利│
│ │ │ │ │ │ │率10%計算,逾六 │
│ │ │ │ │ │ │個月部分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二│91667元 │15.000% │92.09.13│無 │同右 │同右 │
├─┴────┴────┴────┴────┴───────┴────────┤
│合計債權本金:160802元 │
└──────────────────────────────────────┘
附表二:被告丙○○所欠金額明細表
┌─┬────┬────┬────┬────┬───────┬────────┐
│編│債權本金│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新台幣)│ │起算日 │起算日 │(含遲延利息) │ │
├─┼────┼────┼────┼────┼───────┼────────┤
│一│67822元 │15.000% │92.10.08│92.11.09│自利息起算日起│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上│至清償日止,六個│
│ │ │ │ │ │開利率計算 │月以內,按上開利│
│ │ │ │ │ │ │率10%計算,逾六 │
│ │ │ │ │ │ │個月部分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二│95833元 │15.000% │92.09.07│無 │同右 │同右 │
├─┴────┴────┴────┴────┴───────┴────────┤
│合計債權本金:163655元 │
└──────────────────────────────────────┘
附表三:被告戊○○所欠金額明細表
┌─┬────┬────┬────┬────┬───────┬────────┐
│編│債權本金│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新台幣)│ │起算日 │起算日 │(含遲延利息) │ │
├─┼────┼────┼────┼────┼───────┼────────┤
│一│60559元 │15.000% │92.10.08│92.11.09│自利息起算日起│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上│至清償日止,六個│
│ │ │ │ │ │開利率計算 │月以內,按上開利│
│ │ │ │ │ │ │率10%計算,逾六 │
│ │ │ │ │ │ │個月部分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二│60292元 │14.625% │92.11.22│無 │同右 │同右 │
├─┴────┴────┴────┴────┴───────┴────────┤
│合計債權本金:120851元 │
└──────────────────────────────────────┘
附表四:被告丁○○所欠金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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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台幣)│ │起算日 │起算日 │(含遲延利息) │ │
├────┼────┼────┼────┼───────┼────────┤
│59333元 │14.545% │92.10.25│無 │自利息起算日起│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上│至清償日止,六個│
│ │ │ │ │開利率計算 │月以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計算,逾六 │
│ │ │ │ │ │個月部分者,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五:被告己○○所欠金額明細表
┌─┬────┬────┬────┬────┬───────┬────────┐
│編│債權本金│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新台幣)│ │起算日 │起算日 │(含遲延利息) │ │
├─┼────┼────┼────┼────┼───────┼────────┤
│一│58588元 │15.000% │92.11.08│92.12.09│自利息起算日起│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上│至清償日止,六個│
│ │ │ │ │ │開利率計算 │月以內,按上開利│
│ │ │ │ │ │ │率10%計算,逾六 │
│ │ │ │ │ │ │個月部分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二│47500元 │15.000% │92.10.01│無 │同右 │同右 │
├─┴────┴────┴────┴────┴───────┴────────┤
│合計債權本金:1060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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