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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張源平
被 告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送達代收人 許日桂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因原告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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