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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五號
原 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訴訟代理人 紀美年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零壹佰伍拾伍元,應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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