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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之程式及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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