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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
原 告 丁○○
丙○○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下午十五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依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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