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吳清亮
被 繼承人
甲○○遺產
管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段二九O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住
代 理 人 蘇嘉卿 住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呂元琪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關於「呂學勇」之記載及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
邱秀琴為遺產管理人」之記載,各應更正為「呂元琪」及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