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丙○○
被告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丙○○之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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