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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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