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蔻思邁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二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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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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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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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 麗 惠│新竹商銀東內壢 │九十一年四月十五│陸萬元 │AA三三九一九六│ │
│ │ │分行 │日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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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 月 香│新竹商銀瑞豐分行│九十一年四月三十│貳萬貳仟參│AA三○八六二二│ │
│ │ │ │日 │佰伍拾伍元│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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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 秀 春│臺灣中小企銀龍潭│九十一年三月三十│參萬元 │0000000 │ │
│ │ │分行 │一日 │ │ │ │
├──┼────┼────────┼────────┼─────┼────────┼──┤
│4 │賴 靜 慧│第一銀行北桃園分│九十一年三月三十│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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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 瑞 琅│誠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捌仟伍佰貳│0000000 │ │
│ │ │ │一日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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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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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四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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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一日 │ │ │ │
├──┼────┼────────┼────────┼─────┼────────┼──┤
│9 │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六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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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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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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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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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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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三│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十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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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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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三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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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陳 秀 燕│新竹商銀中興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貳萬伍仟元│0000000 │ │
│ │ │ │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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