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即偉成廣告設計印刷文具行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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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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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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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原大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柒仟伍佰伍拾伍元│CY00九一三六│ │
│ │ │壢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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