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管靜怡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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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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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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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賀圓實業有限公司謝│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參萬陸仟伍佰捌拾│AG000六三八│ │
│ │圓亮 │ │ │肆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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