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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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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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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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貳萬捌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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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二月一日 │貳萬捌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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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三月一日 │貳萬捌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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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貳萬捌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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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貳萬捌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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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二年六月一日 │貳萬捌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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