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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請求生活輔助費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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