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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支票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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