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催,129,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支票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