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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驪明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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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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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楊由漢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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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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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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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勢企業社賴永商 │新竹商銀楊梅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肆仟伍佰元 │AA三三一六0一│ │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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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順隆五金行 │世華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壹萬陸仟零柒拾元│GC八七四二五二│ │
│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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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永福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伍萬貳仟壹佰元 │TB五九六八二一│ │
│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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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羅祥隆 │新竹商銀大溪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壹拾伍萬零伍佰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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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侯光興 │新竹商銀環北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肆萬元 │AA三五三0二三│ │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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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陳玉英 │新竹商銀龍岡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叁萬玖仟叁佰捌拾│AA三五二七九一│ │
│ │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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