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催,157,200402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股票正確發行公司名稱。
二、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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