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催,182,200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詳細之止付緣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