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催,182,20040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桃園縣遊覽車客運公會,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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