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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張簡純靜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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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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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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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亦機械工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柒萬肆仟伍佰伍拾│CI九八九五五四│ │
│ │司 │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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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柒萬壹仟叁佰零肆│A0000000│ │
│ │公司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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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龍園機械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柒萬伍仟壹佰叁拾│TY0一0六二七│ │
│ │ │行 │ │柒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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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協宏精機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柒仟捌佰柒拾伍元│KC一五七六七0│ │
│ │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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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權泰電鍍機械有限公│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壹仟肆佰伍拾元 │NC七00一三一│ │
│ │司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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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德優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企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玖萬柒仟元 │AR0四九三六0│ │
│ │司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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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鼎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企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貳仟陸佰貳拾伍元│AR0五0四三二│ │
│ │司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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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漢源技研股份有限公│台灣企業銀行南崁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貳萬零捌佰玖拾伍│AS二00七二五│ │
│ │司 │行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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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台灣企業銀行內壢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壹拾叁萬肆仟伍佰│AR0四三八七五│ │
│ │司 │行 │ │貳拾壹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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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呂世璋 │台灣企業銀行北桃園│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壹萬柒仟貳佰貳拾│AS一一八九七0│ │
│1│ │分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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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叁萬叁仟捌佰玖拾│AN一一四三一七│ │
│1│司 │ │ │肆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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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聯環鋼業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肆仟肆佰壹拾元 │YA0一九三0四│ │
│1│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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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航企業有限公司 │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陸仟壹佰貳拾肆元│EN0八八二九二│ │
│1│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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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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