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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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