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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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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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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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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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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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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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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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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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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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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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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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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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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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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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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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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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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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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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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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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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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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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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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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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2│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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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2│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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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2│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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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2│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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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2│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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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陸萬元 │0000000 │ │
│2│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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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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