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鑫紅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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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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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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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榕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商業銀行平鎮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貳仟陸佰貳拾伍元│AA三四三0一三│ │
│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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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智經編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壹仟叁佰肆拾玖元│AQ0五三四二六│ │
│ │限公司吳喜昌 │潭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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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麗嘉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貳仟捌佰伍拾陸元│UC七八七二00│ │
│ │黃舜娥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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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豪維興業有限公司龔│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貳仟陸佰貳拾伍元│NC六九七0七八│ │
│ │正純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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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鑫紅機械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中山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玖仟肆佰伍拾元 │AA三三八四五八│ │
│ │司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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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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