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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張簡純靜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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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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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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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朝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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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朝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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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明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Y0一0七二九│ │
│ │ │德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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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莊明正 │桃園縣大園鄉農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FA0六一三四二│ │
│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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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森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SB二八三九四0│ │
│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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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范美玲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捌萬捌仟元 │0000000 │ │
│ │ │敬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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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碩浩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B0二七七八八│ │
│ │游正宗 │園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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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萬枝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 │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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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洪忠明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A三五一七一七│ │
│ │ │園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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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林陳忠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A三七七五0八│ │
│1│ │園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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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得順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AA00一三五二│ │
│1│ │園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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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柏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P0三0六五0│ │
│1│司 蘇樵知 │園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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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偉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 │0000000 │ │
│1│林李完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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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詩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Q0四六六三九│ │
│1│ │園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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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僑信五金商行 張木│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0000000 │ │
│1│榮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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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貴富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元 │PU二七0一二四│ │
│1│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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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蕭新生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UC二七六五二八│ │
│1│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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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洪忠明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UC二七三二五八│ │
│1│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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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明鋼鐵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UI五三五五三一│ │
│1│司 許琇筑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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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洪金智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玖萬元 │UC二七0五二七│ │
│2│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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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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