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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載受款人鍾瑞期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 得取得該票據權利,據以主張該權利。
二、詳細釋明票據遺失經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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