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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黃耀明會計師
相 對 人 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就任,經鈞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九號核准備查在案,嗣經聲請人分別以鈞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號、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三號、九十二年司字第一0六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茲因相對人公司資產處分、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尚未完結,為此,爰依法再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是其清算程序准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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