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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即紘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與紘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紘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紘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紘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甫由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領回,而無法於九十二年之年底前辦妥清算,請准展期結算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五號卷,核屬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就任清算人,曾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四號展期清算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本院依職權於網路查詢之該裁定一份附卷可稽,故本件應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續予展期二月結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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