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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新臺幣壹佰參拾
伍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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