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汪智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