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法,1,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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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原財團法人清雲技術學院業已改名為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而經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第十二屆第十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一條及第二條,並經教育部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台技(二)字第○九二○一八九三二一號函同意核備。

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並據提出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第十二屆第十次董事會議議程資料暨紀錄、教育部同意核備函、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第十二屆董事名冊、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第十二屆第十次董事會議簽到紀錄各乙份(均為影本)為證。

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登記處九十年度法登他字第九三號卷查核無誤。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從而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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