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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淯路立羅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呂宗德
相 對 人 詠誠機械廠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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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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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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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五千七百六十三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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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七百九十二元 │含支付命令程序送達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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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千五百五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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