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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桃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甲○○、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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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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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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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六千三百一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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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票費用 │五百一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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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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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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