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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七0一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七0一三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二一九號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在案,因兩造間之債務尚有其他糾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即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聲請人積欠其金錢債務新台幣二十萬元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據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七二九號案件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本件相對人既已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如認兩造間之債務關係尚有糾葛,即可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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