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亡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干玉秀
送達代收人 黃韻禮
相 對 人 黃茂海(亡)
最
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黃茂海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第一項、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聲請人前夫黃春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之夫黃春霖(已故)」;
另理由欄第二項「黃春霖之弟黃茂海」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春霖之叔父黃茂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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